广电总局勒令苹果App Store侵权行为:赔偿5万) 根据海淀法院网的案件快报报导, 因“App Store”获取iTunes“优酷HD”APP服务,且用于“优酷HD”可收听原告权属电影,原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为由诉至法院,催促判令被告一“App Store”的所有者苹果公司(Apple Inc)、“优酷HD”的研发运营者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暂停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目前,海淀法院法院了此案。原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诉称,其系由覆盖全国的专业电影频道,依法拥有电影作品《血搏敌枭》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一在其所有并经营的苹果应用于商店(App Store)中,通过分销被告二研发运营的视频应用于“优酷HD”产品的方式,向使用者获取涉嫌电影的收听及iTunes服务,使用者可以必要用于苹果公司生产销售的iPhone、iPad、iPad-mini等全系列产品,转入“App Store”中,iTunes被告二研发经营的视频应用于“优酷HD”产品,用于该产品收听并iTunes电影《血搏敌枭》。原告指出,两被告的上述不道德早已侵害了其对涉嫌影片《血搏敌枭》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催促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刻暂停播映电影《血搏敌枭》;向原告缴纳侵权行为赔偿金5万元;两被告开销原告为阻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20158元。
目前,本案正在更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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